南宫28-「建设工程」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发包人支付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25 21:19:17

  南宫28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是否交纳并不影工程竣工结算,也不能以施工单位实际交纳作为计付的先决条件。至于施工单位如何交纳、是否交纳社会保脸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属于行政管理的问题,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故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无法提供实际缴费凭证因而不能计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不予支持。

  案何69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371号“广东省八建集团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发包人广垦公司是否应向承包人天正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规费1763995.20元。二审法院认为,天正公司与广垦公司签订的《续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及结算套用2006年《广东省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及湛江市建设局文件规定的费率及市场价,按广垦公司事前确认的工程范围、内容、主装饰材料和设备单价及施工相应时期双方签证价格计量总价,再下浮6%予以结算。该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广东省湛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委托湛江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续建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天正公司与广垦公司及审核方均签字同意了该《结算报告书》(中正工咨字[2010]48号)。虽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南宫28、工程排污费属于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予以计算,但在湛江市某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结算报告书》时已结算为“0”,各方已签字确认并已履行完毕。在对涉案工程的结算审核过程中,广东省湛江农垦局审计处曾就该问题向湛江市某某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函请示,湛江市某某工程造价管理站明确答复: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的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招标控制价)时南宫28,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的3.31%和1.28%计算;工程结算时,社会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承包人(施工企业)提供的实际缴费凭证计算,并以预算的费率标准计算为上限。因此,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规费的支付,应按承包人(施工企业)提供的实际费凭证计算。为工人缴纳社会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要求,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工人,而不属于施工企业。本案中,由于天正公司在结算审核时未能提供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行费的实际缴费凭证,故在中正工咨字(2010)48号《结算报告书》中关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的结算均为“0”。现天正公司在没有提供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的实际缴费凭证且又没有对该规费问题进行重新结算审核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广垦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规费,显属据理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广垦公司向天正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63995.20元有误,应予纠正。

  法院再审认为,天正公司与广垦公司签订的《续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价款及结算的内容为建筑装饰部分套用2006年《广东省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机电工程套用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以及湛江市建设局文件规定的费率及市场价,按广垦公司事前确认的工程范围、内容、主装饰材料和设备单价及施工相应时期双方签证价格计量总价,再下浮6%予以结算。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规费标准分别按人工费的27.81%和8%计算,工程排污费有发生时,按0.33%计算。广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造发(2006)003号《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规定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列入规费,计费标准按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0.33%计价。湛江市建设局建管(2006)169号《关于执行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规定“规费是强制性费用,应统一按综合定额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在上述通知所的建筑、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中,明确社会保险金的计算办法为(1+2+3)×3.31%,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办法为(1+2+3)×1.28%,工程排污费按规定。根据上述职能部门的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属于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予以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依约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依约完成工程建设。本案中,天正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并验收合格,广垦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天正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是否交纳并不影响工程竣工结算,也不能以施工单位实际交纳作为计付的先决条件。至于施工单位如何交纳、是否交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属于行政管理的问题,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故此,广垦公司提出由于天正公司无法提供实际缴费凭证因而不能计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广垦公司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和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和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等规定,足额计付工程价款给天正公司。二审判决以天正公司没有提供实际缴费凭证为由不予支持天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南宫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