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28-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建设工程鉴定的规费和税金应当在工程款中剔除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25 21:20:02

  南宫282017年6至7月间,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房屋(两层)。在原告将一楼主体完工后,因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而导致停工。后被告找第三方将剩余工程施工完毕,现被告将房屋装修且已居住。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8万元工程款。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兆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工程总造价(含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为:“1、确定性意见:砌体墙总价款39,435.56元;2、推断性意见:总价款203,001.52元,造价总合计为242,437.08元。”

  原告雍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某支付工程款508,628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房屋,其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总合计为242,437.08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事实清楚,因此,减去被告已付的180,000元工程款,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2,437.0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437.0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雍某某工程款62,437.08元;二、驳回原告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经雍某某申请,二审依法委托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围墙、化粪池、水泥地坪、过水桥等零星附属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如下:1.围墙为34,266.91元,2.化粪池-王某某陈述10,289.2元,3.化粪池-雍某某陈述35,855.71元南宫28,4.室内水泥地坪21,628.98元,5.门前过水桥2,134.64元。经质证,王某某认可化粪池部分是雍某某干的,但并不是雍某某所陈述的那种做法,不认可化粪池为35,855.71元。关于围墙、门前过水桥、室内水泥地坪是找其他人干的,和雍某某无关。雍某某对鉴定意见书认可。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如果不能,涉案房屋的工程量及单价如何确定。二、王某某应付工程款中是否应当扣除规费5,334.65元及税金20,117.27元。三、雍某某主张涉案的围墙、化粪池、水泥地坪、过水桥等零星附属工程价款是多少,王某某是否应当支付。

  关于焦点一: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如果不能,涉案房屋的工程量及单价如何确定。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某某已向雍某某支付了180,000元工程款。根据雍某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兆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工程总造价(含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为:“1、确定性意见:砌体墙总价款39,435.56元;2、推断性意见:总价款203,001.52元,造价总合计为242,437.08元。”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一审审委托兆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雍某某与王某某合同中涉案房屋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双方关于案涉工程的约定为口头约定,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工程未完工南宫28,但对于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具体内容及应当以何单价来计算已完工部分,始终无证据证明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不服,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且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故一审法院根据兆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王某某应付工程款中是否应当扣除推断性意见中的规费5,334.65元及税金20,117.27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一条规定,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南宫28、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规费和税金是针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才有权收取以上费用,且该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没有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律依据取得规费和税金,雍某某既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更没有取得收费资格,王某某只能取得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直接费用,即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只能为工程直接费和人材机价差调整部分的费用,且雍某某无证据证实其已实际向相关部门缴纳了规费和税金,也无法律依据取得推断性意见中的规费5,334.65元,税金20,117.27元,故应从造价总合计242,437.08元中进行扣减。

  关于焦点三:雍某某主张涉案的围墙、化粪池、水泥地坪、过水桥等零星附属工程价款是多少,王某某是否应当支付。二审中,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围墙、化粪池、水泥地坪、过水桥等零星附属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如下:1.围墙为34,266.91元,2.化粪池-王某某陈述10,289.2元,3.化粪池-雍某某陈述35,855.71元,4.室内水泥地坪21,628.98元,5.门前过水桥2,134.64元。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及举证情况,王某某应向雍某某支付化粪池费用10,289.2元,门前过水桥2,134.64元。综上,王某某应向雍某某支付涉案工程款49,409元(计算方式为242,437.08元-规费5,334.65元-税金20,117.27元-已付工程款180,000元+化粪池费用10,289.2元+门前过水桥2,134.64元)。

  二审改判:王某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雍某某工程款49,409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打针脸”对比天然脸?《庆余年2》暴露人间线岁林忆莲或将复出,港媒曝4月将登台演出,曾连发9条动态晒近状

  七中、铁中、德阳外国语各7人,成外6人、教科院附中5人... 这项重磅名单出炉!

  11个月弟弟因擅闯哥哥房间被无情驱逐,被哥哥拉出来后毫不犹豫地再次进攻,第三次时被哥哥堵到门口但气势很足地坐在地上,妈妈哥哥房间到底有多香时时刻刻都想进。